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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亚豪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惠琼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9879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芒民初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5)芒执字第002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7
    发布日期 2015-11-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云南亚豪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桂林君盛人造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装工程款人民币300000元整。2015年10月16日前支付50000元,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2016年2月29日前支付50000元,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二、如果被告方未按上述期限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原告桂林君盛人造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可以按剩余的款项向被告云南亚豪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权利。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48元,依法减半收取3274元,由原告桂林君盛人造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1637元,被告云南亚豪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6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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