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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衢州市日杂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剑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45961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00108号
    案号 (2015)衢柯执民字第011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衢州柯城法院
    执行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10
    发布日期 2015-07-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衢州市日杂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同方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0416元并支付利息(分别按本金3828元、3828元、2760元,分别自2013年6月1日起、2013年8月1日起、2014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被告衢州市日杂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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