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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衢州市日杂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剑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45961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衢柯商初字第01148号
    案号 (2015)衢柯执民字第005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衢州柯城法院
    执行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13
    发布日期 2015-06-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剑民、毛联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4年11月19日的利息为15514.39元,自2014年11月20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据实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8000元。二、被告浙江华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衢州市日杂回收有限责任公司、魏苗新、吴晓霞对被告吴剑民上述第一项债务分别在其保证的最高债余额6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剑民追偿。三、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6元,减半收取4478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748元,由六被告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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