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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市监工罚字〔2019〕第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陕西天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属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的行为。对该行为,《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8000元(捌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5
    决定机关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袁振飞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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