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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安公(治)决字[2017] 01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安义县新龙旅社行政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服务员行政罚款二百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20
    决定机关 安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法定代表人 万军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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