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安公(治)决字[2017] 014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安义县新龙旅社行政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服务员行政罚款二百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20 |
决定机关 | 安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万军梅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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