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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源市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60071****59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302民初10987号
    案号 (2021)粤1302执9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7-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50207612043】。一、被告河源市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富杰支付货款6204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2041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7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727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727元),由被告河源市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应缴的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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