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遂卫职当罚[2020]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未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第四项,第七十四条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遂昌县人民法院或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2
    决定机关 遂昌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