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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廊坊市天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苑文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82464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廊广民初字第3809号
    案号 (2017)冀1003执恢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3
    发布日期 2018-09-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市天佐商贸有限公司、苑瀚文、李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00元、支付利息454092.95元(计算至2015年9月21日)2015年9月22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8.45‰计算、支付律师代理费216500元。 二、原告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被告苑瀚文抵押财产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14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廊坊市天佐商贸有限公司、苑瀚文、李冬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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