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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阳市白云区尖山经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1378****49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13民初5660号
    案号 (2020)黔0113执6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白云区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0
    发布日期 2020-08-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尖山村村民委员会、贵阳市白云区尖山经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谭戈借款本金人民币25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55,000元为基数计算,从2014年4月16日起按月息2%计算支付至该借款本金付清时止,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利息); 二、驳回原告谭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46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保全费3,666元(原告已预交),共计8,712元,由原告谭戈负担1,712元,被告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尖山村村民委员会、贵阳市白云区尖山经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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