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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阳市白云区尖山经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1378****49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13民初1566号
    案号 (2019)黔0113执18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白云区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1
    发布日期 2019-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贵阳市白云区尖山经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华人民币182,6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2,600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5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4元,减半收取3,2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阳市白云区尖山经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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