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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阳市白云区尖山经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学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4614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一中民三初字第0183号
    案号 (2016)津01执3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18
    发布日期 2016-12-1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天津标实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及借款利息与罚息人民币2793145.10元及自2015年9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二、被执行人贵阳市白云区尖山经济实业有限公司以其为本案讼争借款设定的抵押物,即筑房权证白云字第14017865号房地产,对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在其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被执行人贵阳市白云区尖山经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天津标实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3057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120504元,由被执行人天津标实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贵阳市白云区尖山经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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