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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微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444029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01民初9159号
    案号 (2020)京0101执88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1-05-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北京微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铭福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票款60万元; 二、北京微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铭福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两部分: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上海铭福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微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 596元,由上海铭福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96元,已交纳;由北京微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98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北京微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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