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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睢宁县宏峰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红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1947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睢商初字第00081号
    案号 (2015)睢执字第029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10
    发布日期 2015-08-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华丰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学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利息53236元(计算至2015年3月4日)及自2014年3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睢宁县宏峰纺织有限公司、龚海文、李存效、李磊、李敬轩对被告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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