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鑫丰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0357****991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3民初404号 |
案号 | (2019)辽0103执恢11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鑫丰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1 197 114.19元; 二、被告沈阳鑫丰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的违约金3 991 676.50元; 3、如被告沈阳鑫丰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则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赵广军、岳丽杰、栾玉刚、陈琪敏抵押于原告的赵广军、岳丽杰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铁西区云峰北街4号(8门)房屋(建筑面积为434.0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O60315303-1、2号,用途为网店,登记在被告赵广军名下)、沈河区惠工街217号(1-19-14)房屋(建筑面积为42.2平方米,用途为其他非住宅,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O60159791-1、2号,登记在被告赵广军和岳丽杰名下)、沈河区惠工街217号(1-19-16)房屋(建筑面积为49.26平方米,用途为其他非住宅,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O60159789-1、2号,登记在被告赵广军和岳丽杰名下)、大东区八王寺街34甲-2号15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38.07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市大东字第60327号,用途为住宅,登记在被告赵广军名下)、大东区取意街17-4号122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11.94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市大东字第69126号,用途为住宅,登记在被告岳丽杰名下)、岳丽杰单独所有的位于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01-1号(6门)房屋(建筑面积为416.55平方米,证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O60516352号,用途为商业)、栾玉刚单独所有的位于和平区南五马路183-2号1-18-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67.88平方米,用途为住宅,证号为:沈房权证和平字第NO10043844号)、陈琪敏单独所有的位于和平区南五马路183-2号1-24-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67.36平方米,用途为住宅,证号为:沈房权证和平字第NO1004384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辽宁鑫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抵押房屋价值的范围内对本判决书第一、第二项被告沈阳鑫丰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所负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五、被告赵广军、岳丽杰对本判决书第一、第二项被告沈阳鑫丰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 985元,公告费1 200元,由被告沈阳鑫丰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辽宁鑫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赵广军、岳丽杰、栾玉刚、陈琪敏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