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鑫丰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腾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34749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2民初2764号 |
案号 | (2017)辽0102执31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2 |
发布日期 | 2017-07-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解正庸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具费共计109,766.9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解正庸财产损失300元; 三、被告沈阳鑫丰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辽宁鑫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解正庸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95,669.1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沈阳鑫丰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辽宁鑫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均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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