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8113****154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8民再11号 |
案号 | (2021)皖0802执11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802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二、被申8诉人朱仁彪、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申诉人李岩欠付工程款143700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6年6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驳回申诉人李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无新的证据提交。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苏南公司就案涉工程欠款与朱仁彪承担共同给付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苏南公司对朱仁彪尚欠李岩工程款143700元的事实未提出异议,故该节事实应予认定。对于苏南公司在本案中的责任问题,因案涉工程系朱仁彪借用苏南公司资质承包而来,后朱仁彪以苏南公司的名义与李岩签订分包劳务施工合约,苏南公司是形式上的合同主体,且苏南公司作为被挂靠方从挂靠中取得了挂靠利益,朱仁彪的民事行为与苏南公司为挂靠提供便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苏南公司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认定苏南公司与朱仁彪共同承担付款义务不当,应予纠正。至于苏南公司上诉称朱仁彪与李岩属违法分包问题,因李岩已经履行了约定的施工义务,现该工程已投入使用,故不影响李岩主张工程欠款的权利。综上所述,苏南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20)皖0802民再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撤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802民初368号民事判决”;9二、撤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20)皖0802民再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被申诉人朱仁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李岩欠付工程款143700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6年6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四、上诉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被上诉人李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87元,由朱仁彪负担800元,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74元,由朱仁彪负担1600元,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7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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