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崇市监案字〔2018〕Z6-27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1万元人民币。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19 |
决定机关 |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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