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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崇市监案字〔2018〕Z6-2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1万元人民币。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19
    决定机关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