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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1112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宛龙安民初字第00078号
    案号 (2018)豫1303执6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9
    发布日期 2018-06-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李稳偿还借款4000000元,并自2013年7月1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3800元,由被告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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