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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毛德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1112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802民初83号
    案号 (2017)豫0802执1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20
    发布日期 2017-02-0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源光电力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贺广平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若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27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焦作市广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博爱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贺广平承担。该费用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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