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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洛阳剑兵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2259****2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322民初1692号
    案号 (2021)豫0322执13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日期 2021-11-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和建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津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代为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7687.16元。 二、被告崔铁拴、洛阳剑兵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孟津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和建星、崔铁拴、洛阳剑兵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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