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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联银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0068****441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103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桂0125执5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11-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杨坤强与被告广西联银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18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联银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坤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1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9253.1元; 三、被告广西联银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坤强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9312元; 四、被告广西联银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坤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823.75元; 五、驳回原告杨坤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西联银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杨坤强与被告广西联银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18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联银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坤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1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9253.1元; 三、被告广西联银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坤强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9312元; 四、被告广西联银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坤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823.75元; 五、驳回原告杨坤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西联银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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