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网信联宏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苗燕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202MA****UB8Q |
执行依据文号 | 大劳人仲调字(2019)第1320号 |
案号 | (2020)辽0202执8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李权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编号:100588033416);二、被告李权、被告洪俊苇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15,956.18元人民币;三、被告李权、被告洪俊苇共同支付原告截止2019年3月5日借款利息、罚息、复息共计31,522.76元人民币;四、被告李权、被告洪俊苇自2019年3月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个人授信协议》中约定的利率共同给付原告借款利息、罚息及复息;上述二至四项中被告李权、被告洪俊苇应共同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确认原告有权以被告李权、被告洪俊苇所有的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77D号8层9号房屋(房产证号为:沙私有2010509211号)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54万元借款本金项下产生的案涉最高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7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权、被告洪俊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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