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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朗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30MA****M13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122民初914号
    案号 (2020)辽1122执7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1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唐山朗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内,给付原告盘锦洁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及运费共计140,436.00元,并承担违约13,446.00元(拖欠货款的10%)。如果被告唐山朗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0.00元,减半收取1,695.00元,由被告唐山朗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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