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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021X2****303D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1021民初2687号
    案号 (2019)辽1021执10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7
    发布日期 2019-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被告聂宏太等16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其中王军86000.00元(20×4300)、秦树强45780.00元(14×3270)、聂宏太24930.00元(9×2770)、李宝元30240.00元(10.5×2880)、胡延宝26730.00元(9×2970)、高元贵39720.00元(12×3310)、张金仁42000.00元(14×3000)、苗兆辉62900.00元(18.5×3400)、杨茂发12000.00元(4×3000)、李庆江51600.00元(12×4300)、王洪波51600.00元(12×4300)、祁云东51600.00元(12×4300)、姜德库67650.00元(20.5×3300)、王昌印59400.00元(18×3300)、张忠石10480.00元(4×2620)、张彦明12900.00元(3×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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