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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021X2****303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021民初2017号
    案号 (2019)辽1021执5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5
    发布日期 2019-06-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阳县锦昌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首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息194,597.57元(截至2018年5月10日)及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复利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2元,减半收取计2096元,由被告辽阳县锦昌贸易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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