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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021X2****303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民初字第246号
    案号 (2018)辽01执11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6
    发布日期 2018-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代偿贷款本金39,580,000元,同时以39,58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从2018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付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代偿违约金; 二、若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项,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权对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型号为Φ215精轧机一台套、型号为Φ355初轧机一台套、型号为Φ215A5精轧机一台套、型号为430新薄带酸洗一台套、型号为0.1-1.0拉弯矫机一台套、型号为400*800热轧机一套、型号为Φ300初轧机一套、型号为Φ260弗洛林轧机一套)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辽阳欧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如逾期偿还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代偿本金39,580,000元,郑显伟应就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不能追偿部分向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承担50%的责任,但最高不能超过70,000,000元; 五、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辽阳欧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显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由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辽阳欧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显伟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39,700元、保全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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