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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显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021X2****303D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民初304号
    案号 (2018)辽01执3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9
    发布日期 2018-09-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0元; 二、被告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0元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7年3月28日为人民币1,362,310.8元,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的150%;如未足额付息,原告就到期未付利息部分按照与贷款本金相同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三、被告辽阳欧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曹霞、被告郑畅、被告郑显伟、被告赵翊竹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在3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辽阳欧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曹霞、被告郑畅、被告郑显伟、被告赵翊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8,61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辽阳欧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曹霞、被告郑畅、被告郑显伟、被告赵翊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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