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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础实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14079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5民初4034号
    案号 (2018)苏0105执27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1
    发布日期 2019-06-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南京日辉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州础实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8日、2016年7月26日、2016年7月28日、2016年9月21日、2016年10月20日、2016年10月28日、2016年12月16日、2016年12月28日、2017年2月7日签订的九份《购货合同》均于2018年1月13日解除。 二、被告苏州础实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日辉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货款5504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苏州础实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日辉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2300元。 四、驳回原告南京日辉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4元,由被告苏州础实公司负担1247元,原告南京日辉公司负担8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苏州础实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前述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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