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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07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洁案
    行政处罚内容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077号当事人: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284863W,法定代表人:严守元,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188号。2020年4月30日,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横峰中队巡查至温岭市横峰街道高洋王村,发现温岭市横峰街道XQ040201-01地块横峰街道上洋林等村棚户区改造区块(三)项目工地(以下简称“项目工地”),出入口道路未保持整洁、未硬化处理。经初步调查,该施工项目承包人是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横峰中队于当日向当事人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放编号为温综执改字[2020]6-2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5月10日15时之前清除项目工地出入口的垃圾、对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2020年5月10日16时,横峰中队再次巡逻至项目工地时,发现当事人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改正,项目工地出入口未保持整洁、未硬化处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本局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经查实,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项目工地施工时未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洁、出入口未硬化处理,本局横峰中队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5月10日15时之前清除施工工地出入口的垃圾、对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2020年5月10日16时横峰中队再次巡逻至项目工地时,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保持出入口道路整洁、出入口未硬化处理。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体适格。2、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发案地点的项目工地承包人是当事人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图片证据2份,证明2020年4月30日,发案地点的项目工地出入口道路未保持整洁、未硬化处理,截至2020年5月10日止,该项目工地出入口道路仍未保持整洁、未硬化处理的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1份、横峰中队巡查记录2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项目工地施工时,因出入口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9
    决定机关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