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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综执罚决字〔2019〕第016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综执罚决字〔2019〕第01636号当事人: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284863W,法定代表人:严守元,身份证号:332623********0874,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188号,联系电话:15990664700。2019年9月2日上午,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西中队在巡查中发现,在温岭市城西街道汇龙路银泰御府前有水泥砖堆放在人行道上,占用城市道路。经初步调查,该水泥砖是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堆放的,用作温岭市XQ080505工地临时房前搭建围墙,且未办理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手续。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本局于2019年9月3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经查实,2019年9月2日,当事人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温岭市城西街道汇龙路银泰御府前将水泥砖堆放在人行道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共有四堆水泥砖,面积分别为1.89平方米(长2.1米,宽0.9米)、1.2平方米(长1.5米,宽0.8米)、1.89平方米(长2.1米,宽0.9米)、6.82平方米(长3.1米,宽2.2米),共计面积11.8平方米。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2、当事人合同协议书1份;证明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温岭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温岭市XQ080505地块施工签订了协议的事实。3、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图片证据3份,证明当事人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温岭市城西街道汇龙路银泰御府前将水泥砖堆放在人行道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共有四堆水泥砖,共计面积11.8平方米的事实。4、当事人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施工员叶贤鹏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温岭市城西街道汇龙路银泰御府前将水泥砖堆放在人行道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共有四堆水泥砖,共计面积11.8平方米的事实。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2019年9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1539号),告知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7
    决定机关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