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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3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弃置泥浆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案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357号当事人: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守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284863W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188号2019年5月31日10时00分,执法人员到巡查至椒江区洪家街道徐山泾以南、人民路以西地块项目工地时,发现施工单位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工地里未经过净化处理的污水通过抽水泵排入工地北边的徐山泾河道,造成河床抬高。执法人员立即对施工单位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发《台州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在2019年6月1日9时前按内容进行改正。2019年6月1日9时10分,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勘查,发现施工单位已停止排放污水,但未对徐山泾河道进行清理。经查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2019年5月3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草图,证实了椒江区洪家街道徐山泾以南、人民路以西地块项目工地将污水通过抽水泵排入徐山泾河道。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N0:1006650)证实执法人员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排放污水;清理流入徐山泾河道的淤泥。三、2019年6月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实施工单位未按《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N0:1006650)要求自行整改。四、委托代理人陶奇友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实施工单位将工地里的污水,排入徐山泾河道的时间及经过等详细情况。五、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主体适格。六、施工合同,证实了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椒江区洪家街道徐山泾以南、人民路以西地块项目的施工单位。现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不改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本局作出罚款决定的,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椒江区农行(账户:区财政局;账号;910101040042496;单位代号:350200—3502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25
    决定机关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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