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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德科(苏州)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毛锦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8149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8765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54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14
    发布日期 2018-0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苏龙纺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127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以本金127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732%计算,并在此基础上扣除已付利息21480元,同时分别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的每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对当期应付未付利息按照年利率6.732%计收复利;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10.098%计算,并对借款期限内的未付利息按照年利率10.098%计收复利)。 二、被告江苏苏龙纺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52360元。(以上两项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德科(苏州)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新申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南光生态材料有限公司分别对被告江苏苏龙纺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224万元及其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和第二项债务中的9235元、223万元及其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和第二项债务中的9194元、823万元借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和第二项债务中的3393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陈洪根、徐瑛对被告江苏苏龙纺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6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若被告江苏苏龙纺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则原告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就被告吴江市振武绢纺原料厂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頔塘路2558号的三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分别为吴国用(2011)第1409538号、吴国用(2011)第1409536号、吴国用(2011)第1409537号,他项权证号分别为吴押他项(2014)第02401号、吴押他项(2014)第02400号、吴押他项(2014)第02399号]及五套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吴房权证震泽字第03008268号、吴房权证震泽字第03008269号、吴房权证震泽字第03008270号、吴房权证震泽字第03008272号、吴房权证震泽字第03008273号,他项权证号分别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93964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93963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93965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93967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93966号]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分别登记债权数额130万元、297万元、143万元、167万元、50万元、98万元、165万元、1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有权就被告吴江市振武绢纺原料厂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頔塘路2558号的三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分别为吴国用(2011)第1409538号、吴国用(2011)第1409536号、吴国用(2011)第1409537号,他项权证号分别为吴押他项(2014)第04519号、吴押他项(2014)第04520号、吴押他项(2014)第04517号]及五套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吴房权证震泽字第03008268号、吴房权证震泽字第03008269号、吴房权证震泽字第03008270号、吴房权证震泽字第03008272号、吴房权证震泽字第03008273号,他项权证号分别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02599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02594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02593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02598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02596号]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分别在顺位登记债权数额56万元、127万元、62万元、72万元、27万元、43万元、72万元、5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江苏苏龙纺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3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327元,由被告江苏苏龙纺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德科(苏州)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新申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南光生态材料有限公司、陈洪根、徐瑛、吴江市振武绢纺原料厂共同负担,其中德科(苏州)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新申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南光生态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的费用分别以17803元、17845元、39977元为限,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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