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德科(苏州)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毛锦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4****924K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11555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15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08
    发布日期 2018-0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偿付相应欠息(利息为74900元;罚息截至2016年8月24日为388410元,之后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截至2016年8月24日为6768.72元,之后以利息749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赔偿律师费损失52530元。 (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德科(苏州)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确定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在编号为32100520150049924的《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数额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吴江远欣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确定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在编号为32100520150049927的《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数额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被告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确定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在编号为32100520150049926的《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数额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