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市天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1267****301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徐商初字第00238号 |
案号 | (2021)苏0302执207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市天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借款合同期内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13年3月2日,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复利,借款逾期后自2013年3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逾期罚息及相应的复息);二、被告徐州冠庆创大机械铸造有限公司、魏德志、董红忠、李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州冠庆创大机械铸造有限公司、魏德志、董红忠、李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市天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78元,由被告徐州市天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徐州冠庆创大机械铸造有限公司、魏德志、董红忠、李永共同负担(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已预缴,由被告徐州市天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徐州冠庆创大机械铸造有限公司、魏德志、董红忠、李永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起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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