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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哈哥兔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12474****369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1124民初755号
    案号 (2021)川1124执5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日期 2021-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请求判令被告四川省哈哥兔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758万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3月11日利息1072538.42元及以借款本金758万为基数按利率4.35%从2020年3月12日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荣新富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上述所列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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