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普华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孙洪然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0615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日开商初字第283号 |
案号 | (2017)鲁1191执28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25 |
发布日期 | 2017-11-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日照海明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日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项下借款本金2900000元利息、和复利(截至2015年10月20日的利息为13037.38元,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计付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日照海明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日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山东普华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孙洪然、扈彦五、扈明凤、黄崇富、李玉杰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海明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300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日照海明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普华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孙洪然、扈彦五、扈明凤、黄崇富、李玉杰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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