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洪泽交综执字﹝2021﹞5102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船舶未安照规定开展自查
    行政处罚内容 扬州市江都区轮船运输有限公司强麟拖9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定》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2
    决定机关 淮安市洪泽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董发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