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洪泽交综执字﹝2021﹞51025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船舶未安照规定开展自查 |
行政处罚内容 | 扬州市江都区轮船运输有限公司强麟拖9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定》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22 |
决定机关 | 淮安市洪泽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董发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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