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泰交水罚字(2021)2049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未按规定配置或者使用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未持有有效防污证书(文书),或不规定如实记载操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5 |
决定机关 |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董发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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