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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百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富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1515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7民初10403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40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0
    发布日期 2017-07-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百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吴传芳、原告何松杰购房款258501元,并赔偿原告吴传芳、原告何松杰损失(以258501为本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为息率,从2012年3月15日计算至本金还请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传芳、原告何松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554元,由被告四川百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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