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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百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富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1515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新津民初字第1145号
    案号 (2016)新津执6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8
    发布日期 2016-05-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邱能彬与被告四川百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四川百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刘明建购房款166692元、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918元。 如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352元,由被告四川百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邱能彬已垫付,被告四川百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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