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临)市监罚处〔2020〕1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KF90-ZX/150、KF120-ZX/300的空气能热水器,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规格型号为KF90-ZX/150的空气热水器主机1台、水箱1台,规格型号为KF120-ZX/300的空气热水器主机4台;2、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3、罚款3275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17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贺晓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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