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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卫医罚〔2019〕1900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东莞康华医院未按照规定书写病历案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现依据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当事人未按规定填写病历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由于我局尚未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制定自由裁量标准,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参照以前类似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及市卫生健康局的批复,建议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建议给予东莞康华医院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9
    决定机关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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