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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天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库焱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64622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191民初1588号
    案号 (2018)鄂0191执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5
    发布日期 2018-02-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理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本金4,498,308.33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利息、罚息共计758,995.59元,2017年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以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武汉万麟工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湖北天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朱小英、被告于红提供抵押的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5C2地块吉祥国际A栋7层8室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开国用(商2014)第544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经字第201400612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在2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6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601元,由被告张理勇、被告武汉万麟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天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朱小英、被告于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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