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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汉源县嘉瑞达矿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823MA****XF1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1823民初560号
    案号 (2021)川1823执8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3
    发布日期 2021-10-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汉源县嘉瑞达矿产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拖欠原告会理县振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给付从2019年1月29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资金利息;二、驳回原告会理县振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会理县振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汉源县嘉瑞达矿产品有限公司负担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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