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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巩义市百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106****366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322民初2230号
    案号 (2021)豫0322执9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4
    发布日期 2021-04-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巩义市百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洛阳豫闽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98243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8140元,由被告巩义市百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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