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云浮市昌铭石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530330****288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1民初2142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2)粤1971执恢2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3-04 |
发布日期 | 2022-03-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09629302】。解除原告东莞市祥海沙石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浮市昌铭石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签订的《供货合同》; 被告云浮市昌铭石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祥海沙石有限公司退还货款5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 被告康东明对上述第二项被告云浮市昌铭石业有限公司退还货款50000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康东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祥海沙石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000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康东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祥海沙石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担保费2500元。 驳回原告东莞市祥海沙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53元,保全费3573元,共计8526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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