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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自然资规罚〔202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7年6月在栖祥路与真州中路交叉口西南角建设的GZ018地块C区项目。经现场查勘,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垃圾房向北移位0.55米,面积为20.1平方米。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407元(处垃圾房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20.1平方米×1400元/平方米×5%)。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19
    决定机关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徐传甫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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