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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中科华冉智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4UKLRN-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2民初16034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33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日期 2020-05-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04603619】。一、确认原告东莞汉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科华冉智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二、限被告广东中科华冉智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广东省东莞大朗镇犀牛陂村公凹横二路61号三号院返还原告东莞市汉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三、限被告广东中科华冉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汉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占有使用费(以6500元/月为标准,从2019年2月16日计算至返还之日止四、限被告广东中科华冉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市汉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9年7月前施久的水电费共计6983元2019年7月以后的水电费以实际发生金额确定;五,驳回原告东莞汉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8076元(受理费2516元,保全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全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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