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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永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69****400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93民初890号
    案号 (2020)辽0293执5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玉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借款本金4568339.4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568339.40元为基数,按《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大连永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黄秋妹对被告潘玉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8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潘玉新、被告黄秋妹、被告大连永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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