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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永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69****400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93民初545号
    案号 (2020)辽0293执5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铭锋塑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垫款本金5 485 629.59元,并自垫款之日(2016年3月8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8月28日的利息为1 768 176.3元); 二、被告大连永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永海在本判决第一项给付款项的范围内向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 577元,公告费885元,共计63 462元,由被告大连铭锋塑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大连铭锋塑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执行时一并给付)。被告大连永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永海对上述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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